一、個人雇傭到國外是否屬于工傷
個人雇傭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發生事故,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進行處理,工傷保險只適用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職企事業職工。但因雇傭活動受傷,雇主應該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工傷與雇傭損害賠償的區別
1、兩者的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僅僅是企業和七人以上的個體經濟組織兩種。雇傭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2、構成條件不同。工傷的構成必須有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關系的,不可能有工傷。因為工傷是勞動特別法對勞動者受到傷害的保護。而雇傭損害必須存在雇傭關系,如果沒有雇傭關系,其損害賠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只能根據侵權的特征,確定其賠償原則。
3、確定損害程度的途徑不同。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這是法律的規定。而雇傭損害賠償,雇工的傷情確定,只要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
4、請求賠償的時效不同。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后,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受害人必須在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后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雇傭損害賠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受到侵害時一年。
個人雇傭到國外是否屬于工傷?因此就算個人是有購買保險,因個人雇傭在工作中受傷的行為,也不屬于是工傷,受傷者無法爭取賠償。個人雇傭受到了傷害,但是雇傭主卻不肯依法賠償,但自己的確需要律師的幫助,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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