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的案件當中是不存在著上訴的這些詞匯的,但是對于行政訴訟的案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要求人民法院必須重新審理。但是要想啟動行政訴訟案件的再審的話,必須要了解一下我國行政訴訟法當中對再審的條件的相關規定。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行政訴訟再審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一、行政訴訟再審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提起再審程序的程序是怎樣的?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審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應當符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
(4)對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重視,應當對申訴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以便發現原審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決定是否提起再審。
當事人的申訴,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訴人的答復,也應當使用書面形式進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可見,行政訴訟再審條件必須是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當初作出的行政裁決是錯誤的,或者證明行政訴訟案件當中的工作人員有貪污受賄的行為,和其他一系列足以撼動當初作出的行政處罰裁決是不合理的證據,這些證據恐怕在收集的時候,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恐怕只能將全部的希望寄托于專業律師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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