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們發生行政的爭議,人們即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的權益。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做出了嚴格的法律規定。那么行政訴訟法不受理范圍有哪些?下面由小編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5項的規定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第一,這里的重復處理行為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第一次行政行為而言,而不是對當事人提出申訴的重復處理。
第二,重復處理行為針對的大都是歷史遺留問題,時間較長,行政機關的初次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已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法院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無權審查。而行政機關有權對已超過起訴時限的行政行為再次審查,可以撤銷舊的行政行為,作出新的行為,也可作出決定維持原有行為。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權不受時間限 制的特性給行政訴訟時效帶來挑戰。當事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時,如果撤銷或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應視為作出新的行政 行為,訴訟期限重新計算,對這種重新處理行為不服,當事人起訴,法院應予受理。如果針對當事人的申訴,行政機關再次復查時,維持了原具體行政行為,駁 回了當事人的申訴請求,則屬重復處理行為,訴訟期限不能重新計算,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申訴的途徑規避行政訴訟期限的限制。
重復處理行為普遍存在于行政管理領域,但長期以來,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此未給予足夠的重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引入這一概念,解決了司法實務中所遇到的與此相關的難題。
總的來說,行政訴訟法不受理范圍有十二條規定,其中包括國家刑法規定的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等六種行為。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款第5項對不受理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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