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機關作出?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措施是什么?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
其內容除總則、附則外,主要包括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等。
行政規章由國務院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政府依據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制定,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國務院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法制定。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由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大常委會依據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知道行政處罰一般情況下都是由一些政府機關或者是其他的有權機關來進行處理,但是并不知道確切級別方面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必須是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來進行處理,否則的話是一種無效行為,行政相對人是可以進行一些救濟性的措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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