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輕傷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二、交通事故賠償程序時效
管轄權爭議 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事后報警證據提交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檢驗鑒定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尸體、車速等檢驗鑒定的 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
綜上所述,車禍車主肇事逃逸會對行為人處十五天以下的拘留,還會根據情況處相應的罰款,對于情節嚴重的還會吊銷駕駛員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相應的處罰都是在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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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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