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環保法中的行政制裁分為哪幾種?
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環境行政處分由于人員不同,種類各異。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六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七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
環境行政處分與環境行政處罰同屬行政制裁的方式,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
2、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
3、制裁的對象不同;
4、制裁的形式不同;
5、救濟方式不同。
二、企業違反環保政策的處罰措施有什么?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綜上所述,近年來我國對環保工作重視程度越來越高,根據新環保法規定,相關部門對違反規定污染環境的企業,采取的制裁措施包括行政處罰和處分。其中處分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職工,包括記過、警告。而行政處罰中,罰款是常用手段,會根據企業違法程度及造成損失等因素確定。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種類分別是什么?
行政處罰書會送單位嗎?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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