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有聽過一些公司為了防止員工遲到早退而制定了一些罰款規則,對于出現這樣的規定也是因為很多員工自由散漫慣了,不能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很多公司制定的規章太苛刻了,例如遲到超半小時可以罰款兩百嗎?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它沒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違背了企業與員工是平等的原則。
對于企業制定的沒有法律依據的規定,員工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一、企業罰款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法》中提到,企業與員工簽訂合同時,應將職工應遵守的規章,詳細而明確寫進合同。當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時,企業可按合同中的規定,讓其繳納違約金,但這并不是罰款。《勞動法》中沒規定能罰款,也沒有規定不能罰款,但不代表就能罰款。
按《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與員工是平等地位,雙方無權設置罰款條例。“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只有行政部門有處罰權,企業不是行政部門,罰款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罰款處罰無效。”
在企業規章制度中,還存在另一個問題,就是將遲到和早退與曠工掛鉤。“遲到、早退、曠工,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他們之間不能相互轉換。”
關于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違規罰款的事情,在國內經常產生爭議。造成這種現象,原因是《勞動法》的規定比較籠統,沒明確企業的罰款權。
而在法國明確規定企業無罰款權,瑞士、日本則肯定企業罰款權。法國還有規定,禁止罰款權同時,雇主有權要求雇員繳納保證金,保證其忠實履行職務。瑞士不但允許企業罰款,也同樣存在保證金制度。
二、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企業為了提高員工上班的積極性,采用的這一做法是可以理解,但這種行為是非常不建議的,任何規定都應該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小編認為企業采用一些鼓勵的方法反而會得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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