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一次(不含再次工傷)工傷后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可能會出現不同傷殘等級的情況,主要表現在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初次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即勞動能力初次鑒定。
第二、再次鑒定。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第三、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由上可知,職工發生一次工傷可能會出現多個鑒定結論即多個傷殘等級。那么,出現上述情況職工該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呢?
第一、初次鑒定結論和再次鑒定結論不同的,按照再次鑒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不管再次鑒定結論比初次鑒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高還是低,都應當按照再次鑒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再次鑒定程序的設置就是為了防止在初次鑒定過程中出現錯誤或者違法情況而設立的救濟途徑。兩次鑒定是對職工該次事故導致工傷致殘等級最終的一個確認。
因此,初次鑒定和再次鑒定傷殘等級不同時應按照再次鑒定確定的結論享受對應傷殘等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初次鑒定或者再次鑒定與復查鑒定傷殘等級不同時,應當以復查鑒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最終鑒定(初次鑒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結論或者經再次鑒定后確定的鑒定結論)傷殘等級給付,不再調整。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是指自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對現在殘疾狀態給予傷殘等級鑒定。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不是對受傷時致殘等級鑒定而是對康復一年后的致殘狀態給予鑒定。
由于工傷職工的康復治療,傷情逐漸好轉,傷殘等級變低。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確定的傷殘等級比初次鑒定傷殘等級低時,如果還按照初次鑒定的高傷殘等級繼續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也是一個很大的考驗,對用人單位來說也似不太公平。因此,設置了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
第二種情形是工傷導致致殘狀態的惡化進而傷殘等級提高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初次鑒定確定的傷殘等級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對職工顯失公平。由于工傷導致傷殘等級增高、護理依賴程度提高其工傷保險待遇卻不能提高的話,也就無法體現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性和救濟性了。因此,應當按照復查鑒定后確定傷殘等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否對應進行調整呢?我個人意見是不調整。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按照復查鑒定結論自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給予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是對工傷職工遭受工傷造成的傷害而給予的一次性的補助。如果因為復查鑒定傷殘等級降低要求職工退還部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者因為傷殘等級增加而要求補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那么,實踐中將非常難以操作,也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矛盾化解。更何況該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受到傷害時給予的一次性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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