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單與罰款單的區別是什么?
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最大的一個區別就在于,前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后者只是起到一個通知作用,如果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一些內容有異議,是可以拒簽并向上申請重新處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制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罰款的兩種繳納方式以及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三、在我國行政處罰有效的依據是什么?
1、主體合法,即具備實施該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合法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行使職權的行為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各級監督管理機構的內設部門、黨的機構不具備上述三個特征,不能做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2、權限合法,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出了法定權限,就是越權行政,是無效的。法定的職權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法律法規賦予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權;其次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按照履行職責的需要,對現有的行政職權在系統內部進行的分配和安排。
3、內容合法。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必須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適用當時通行有效的法律依據。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依據違法事實,要有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確實充分的、客觀的、合法的確鑿證據。
4、程序合法。《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制度、聽證制度、調查和做出決定相分離制度以及罰款決定和收繳相分離制度,在處罰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
其實也并不是只能拒絕在告知單上面簽字,對于行政單位下達的行政罰款單如果不滿意的話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不過,行政處罰相對人如果接收到的是行政單位的告知單,也沒有必要急于按照告知單上面的信息交納罰款的,之后,行政單位還會具體的下達行政罰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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