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基本法民法和刑法都已經開始進行調整來適應我國現(xiàn)在社會的民主化,最常見的行政處罰當然也并不例外,所以在行政處罰作出以后也要充分聽取相關利害關系人員的意見,也就是行政相對人可以在聽證會上陳述自己認為不公平的一些意見。組織行政處罰的聽證是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然后行政機關在接到聽證要求以后會積極組織聽證會的。
一、在我國行政處罰案件如何組織聽證?
1、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后,受處罰的當事人如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后的三天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對受處罰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聽證要求,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以確認受處罰的當事人行使了要求聽證的權利的事實。
2、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后,應當著手準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如行政機關已經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在聽證的七天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關人員,如受害人。為保證聽證的有效性,聽證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到達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關人員。
3、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參加旁聽。新聞記者可以采訪。
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這種調查與審查人員的分離,有助于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處的當事人認為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有權向該行政機關申請其回避。
5、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自已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
二、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于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shù)挠绊?,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后,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于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jù)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組織聽證會這是行政機關日常的工作職責之一,當然第一步是我們通過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告訴工作人員自己要求組織聽證會,然后在聽證會開始的前七天被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會知道聽證會的時間以及地點,只要是不涉及到國家機密和商業(yè)秘密的,新聞記者,還有其他公民都能到聽證會現(xiàn)場參加聽證,足見聽證也是對行政處罰不滿意的一個重要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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