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發怎么處理
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診斷治療,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愈,可以終結醫療或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正處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復發。
職工工傷復發的需要治療的,在程序上,需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由就診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的診斷意見,經業務部門核準后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就醫。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
工傷復發時勞動者仍在職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8條的規定,工傷復發經鑒定確認后,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30條、第32條和第33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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