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14年2月,劉XXX到XXX公司車間工作,雙方未簽勞動合同。2014年3月3日上午,劉XXX在工作時不慎致右手腕受傷,后在縣XXX醫院治療住院兩個月后出院,傷情被診斷為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同年4月份,劉XXX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劉XXX又進行了二次手術。劉XXX受傷后,XXX公司支付了2640元。但沒有支付其住院期間應有的工資待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劉XXX作為XXX公司的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傷,有權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劉XXX的工資數額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確定,該院按2014年省制造業收入標準計算其月工資為2838.17元。關于停工留薪的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結合劉XXX的傷情和二次手術后需要加裝固定裝置,劉XXX的停工留薪期該院酌定為11個月,故XXX公司應支付劉XXX停工留薪期工資31219.87元,其已支付2640元應予扣除,實際支付28579.87元。該院遂依法判決原告XXX公司給付被告劉XXX停工留薪期工資28579.87元,并承擔訴訟費。
法律依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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