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被抓怎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國關注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金柱交通肇事案。張在駕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其兒子蘇磊撞得飛彈起來摔倒在地,同時將蘇的自行車掛在肇事車下。沿途群眾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將蘇東海掛在車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眾截獲才被迫停下。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磊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執行死刑。
二、交通肇事的處罰規則
在鑒定的同時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于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行政處罰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肇事逃逸本就是屬于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只要逃逸就構成了肇事罪,對于肇事罪的處罰一般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處理,情況越嚴重所受到的處罰就會更重,所以,一定要懂得在發生了事故之后必須要等待執法人員來進行劃分責任,這樣才能保障自己不承擔任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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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處罰規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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