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觸犯法律怎么處罰?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后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后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體范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后單純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復評價的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交通逃逸現象是比較常見的,此部分駕駛員一般都是由于畏懼會受到刑事處罰而選擇逃逸,事實上,若是沒有造成他人的生命安全受損,只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罰金即可,但是如果逃逸就不能免除處罰,還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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