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掛靠經營構成犯罪嗎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九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將藥品銷售給合法的購貨單位。如果掛靠經營者以被掛靠的藥品批發企業名義購進藥品,則藥品供貨商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如果藥品供貨商沒有履行相應的審查義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則應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給予處罰。
對于接受掛靠的藥品批發企業,其性質是出租、出借證照,應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藥品批發企業還應對其出租、出借證照后所簽訂的經濟合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掛靠者無證經營藥品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由于掛靠者利用正規藥品批發企業為其提供了合法的“外衣”,作為銷售對象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難以甄別,為此,上述銷售對象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存在明顯過失、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違規經營仍然購進的,應按從無證單位購進藥品論處。
因此,藥品的掛靠經營行為違反了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會受到相關的法規處罰,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這對于經營者來說需要了解清楚,雖然藥品經營是高利潤行業,但是也不能違反相關的規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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