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要賬關押他人致他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應如何處罰
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個“致人重傷”顯然只是指重傷結果的出現,如果是被告人使用了暴力所致,那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因此對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應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配合群眾送被害人到醫院救治,可以減輕處罰和酌情從輕處罰。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這種情況的話,那么自己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大家在討債的時候一定要通過合法的手段來要回財產,要采用這種的方式,而且對方死亡的話,自己會以過失殺人罪來進行處罰,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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