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嗎
《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因此,完整的表述應當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請特別注意,不能說免于處分,免于處分的前提是有罪。而不認為是犯罪,其本身就是無罪的。這二種表述有嚴格的區別,意義完全不同。
“不認為構成犯罪”實際上就是說這個不是犯罪,但是之所以要說不認為,是因為從法理上來說,這個行為已經具備了犯罪的構成的要件,從理論上來說,是屬于犯罪,但是因為各國的立法觀念不同,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不做犯罪處理,這是個立法技術層面的問題,各個國家采取的標準也不同,所以你提問有些不妥,最恰當的解釋是,“不認為構成犯罪”,意思是指該行為在法學理論上已經是犯罪,但出于立法者的考慮,在立法階段就將此種行為排出在了犯罪行為之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然也就不是犯罪。
什么叫做犯罪情節輕微
犯罪情節包括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應該結合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綜合評定,量刑情節對犯罪輕重起著調節器的作用。一般地講,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以下方面綜合認定:
1.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犯罪情節存在的不同場合和時間,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種情況進行認定。罪前情況直接影響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有無前科、是否慣犯或者偶犯。罪中情況既能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狀況,而且也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的手段、行為侵害的對象,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否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罪后情況主要是指犯罪人對已經實施完畢的犯罪所持的態度,主要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時也會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包括自首、坦白、退贓等。例如,犯罪后行為人的退贓行為,不僅表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而且也表明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有所減輕。對于一起案件,只有綜合考慮案件本身的各種情況才能夠直接決定犯罪情節是否輕微。
2.考慮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的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中,包含有大量的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的條款,對于行為人的行為含有相關法定從寬情節時,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考慮對行為人是否作出相對不起訴。
3.考慮處罰的必要性。在綜合考慮行為人犯罪的各種情節基礎上,還要從預防犯罪的目的上考慮作出相對不起訴是否能夠對行為人起到應有的教育作用,能夠避免行為人不再進行類似犯罪。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情節輕微,很可能不會構成犯罪,這種情況可以進行拘留和罰款,但是夠不成犯罪就不會進行刑事處罰。可能是犯罪情節過輕或者是犯罪數額過少。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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