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轉刑事拘留過程主要是因為發現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是需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普通的侵權案件如果被公安機關接警之后直接逮捕的違法者肯定會繼續接受相關的調查,此后發現其有很嚴重的犯罪行為就必須進入刑法的處罰階段,此時就需要把原本還處于行政拘留狀態改變為強制性的刑事拘留了。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是否可以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問題不適宜的對象有哪些?
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行政拘留有案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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