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年齡起算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規定的負刑事責任年齡應從哪天起計算?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把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與完全負刑事責任三個年齡階段;其中不滿14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只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對此,我國《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階段,稱為完全負刑事責任階段。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實足年齡即周歲。周歲計算方法為:
1、周歲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
2、周歲以12個月計算,每滿12個月即為一周歲;
3、每滿12個月即滿1周歲應以日計算,從生日第2天起計算。
二、有精神病犯罪免責嗎
法律上所稱的精神病來源于醫學上的精神病,但兩者界定的側重點和意義不同,法律并不對精神病進行病理和種類上的劃分,而僅僅是著眼于精神病患者的行為能力(即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責任能力的確定,從而判定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于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于發病狀態。
而《民法通則》也對精神病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患者個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
由此可見,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只是醫學上的精神病中極小的一部分,即對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響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簡單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結論。
在認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責時,還要視乎精神病人是否在發病時期內實施犯罪行為,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況及其行為能力、責任能力也要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評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責。對于精神病人犯罪,針對不同的情況,則有不同的判決。
實踐中,在計算刑事責任年齡的時候,一般都是從已滿16周歲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在16周歲的當天犯罪的話,若屬于一般的罪,那么也是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那么此時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你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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