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員享有哪些合法權益
(一)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
1、生命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被羈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依然享有生命權。即使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人民法院未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并立即執行前仍享有生命權,絕不準任意侵犯。
2、健康權,即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的權利。健康權主要指不受刑訊逼供、毆打或體罰虐待。
3、人格不受侵犯權。在押人員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仍然享有做人的尊嚴,任何人不得歧視、嘲弄、侮辱、謾罵、體罰、虐待。
(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三)選舉權。
在押人員除被依法決定停止行使政治權利的以外,享有選舉權,但不享有被選舉權。經選舉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共同決定,在押人員一般在監管場所參加選舉,也可以在原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許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四)宗教信仰自由權。
對在押人員的宗教信仰和與此相聯系的民族習慣,監管部門和監管民警應當給與尊重,安排在押人員的勞動、休息和飲食起居,都要照顧到其宗教和民族的特點。在押人員也有權根據自己宗教和民族的特點提出合理要求。
(五)基本生活保障權。
(六)衛生保健權。
(七)檢舉、控告、申訴權。
1、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監管人員對其打罵、體罰、侮辱和虐待等,在押人員有權提出書面或者口頭控告。
2、有權檢舉其他人的犯罪行為。
3、對看守羈押和辦案工作中的違法亂紀、貪贓枉法、私縱案犯,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行為有檢舉權。
4、對任何有違法失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檢舉、控告和要求依法處理權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提出申訴的權力。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訴、控告、舉報材料,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有關部門處理。不準轉給或轉告被控告的人員。
(八)取得賠償權。
在押人員對看守所民警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九)與近親屬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十)立功受獎的權利。
(十一)刑事訴訟的權利。
看守所在押未成年有哪些合法權益
(一)分別看管權。對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
(二)分別教育權。看守所應根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
即使是在看守所被關押的人也是擁有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權利的,在被關押的期間他們的這些權利也是不能夠被侵犯的,如果侵犯了看守所的人是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如果你在被關押期間的權益被侵犯,那么你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為此律霸網會為您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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