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一)必須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這是成立吸收犯的前提條件,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則無由成立吸收犯。所謂數個犯罪行為,是指充足犯罪構成要件的數個相互獨立并依法都具備可罰性的行為。所謂充足犯罪構成,可能是基本的犯罪構成,或者是派生的犯罪構成,也可能是修正的犯罪構成。只要行為符合某種犯罪構成,即屬于犯罪行為。
(二)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吸收關系,這是成立吸收犯的實質條件。如何理解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吸收關系,理論上認識不完全相同。通說認為,吸收關系是因為密切聯系相關的數個犯罪行為一般屬于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中。即前行為可能是后行為發展的所經階段;或者后行為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這一認識可以說是我國刑法理論上對吸收關系認識的主流觀點。
(三)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無牽連或連續犯意,這是成立吸收犯的主觀條件。眾所周知,出于一個犯罪目的是成立牽連犯的條件之一。只有目的的同一性才談得上手段行為(或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如果行為人對于自己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所具有的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關系具有明確的認識,即表明其主觀上具有牽連犯意,則行為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成立牽連犯。
如果行為人對于自己實施的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間所具有的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關系無認識,或根本未作打算,即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并無主觀目的的同一性,則無論如何不能表明其主觀上具有牽連犯意。在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所實施的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間不具牽連犯意的情形下,則可考察行為間是否具有吸收關系而視情形成立吸收犯。
顯然只是單純的按照法律定義來看的話無法將吸收犯與牽連犯區別開來。因為吸收犯不實行數罪并罰是因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牽連犯是數行為卻不實行數罪并罰,是因為這些行為之間存在某種牽連關系。它們沒能很好地給出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原因。所以在無法判斷這方面的問題上建議多多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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