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標準,首先要明白什么事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顧名思義,即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或者不可避免的因素發生的一系列包含碰撞、碾軋、刮擦等,造成了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的交通事故,同時根據交通事故需要承擔一系列的民事或者刑事上的責任。而對于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我國法律也有一定的規定,以是否造成人身傷亡為基準進行衡量。如果的行駛過程中只有造成財產方面的損失,則采用04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協商處理,如果造成了人身傷害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即《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以上僅僅是涉及民事案件,當情節嚴重的時候可能會涉及刑事處罰。但具體討論賠償的問題,可以通過刑附民的方式,申請賠償。下面是司法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標準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04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第86條至88條所規定。當機動車與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發生了碰撞,或者與人造成了交通事故,當雙方并沒有造成相應的人身傷亡事件時候,同時對于事實以及成因認定沒有異議的,在記錄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雙方姓名聯系方式,肇事車輛的基本信息完畢后,應當迅速的撤離現場,自行商量相關的賠償事宜。有一定異議的,需要及時報警處理。但是,如果機動車發生事故對道路交通等設施造成損毀的,絕對不可以擅自離開事故現場,立刻報警處理。可以移動的車輛進行移動,保證交通運行暢通。而后處理事故的有關單位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如果當交通肇事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損害時,具體的賠償政策則參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相關條款中項目的確定需要的根據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情況分別進行計算。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規定(第17,18條),賠償項目具體可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
第一種,受傷經過治療可以康復,此時肇事者需要賠償: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等七個大類。
第二種,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況,除了需要賠償上述七個大類以外,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同時后續部分,受害人進行康復治療以及護理所發生的費用,也需要進行支付。
最后一種,受害人因事故而死亡,必須要支付上述第一種的所有費用,還需要支付喪葬費,部分受害人需要承擔扶養義務,此時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精神方面也需要予以撫慰金補償。
而以上的情況,根據受害人年齡以及受傷害的程度,會進行一定的調整。肇事者和受害者之間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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