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家各項的政策也都支持企業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開創自己的企業,那么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也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那么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有哪些?按照有關的規定,如果企業出現超出經營范圍經營行為,從事了非法的經營活動等都將被吊銷執照。
一、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司法審判實踐活動和有關公司法律,有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探討如下:
(一)訴訟主體問題。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注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范圍內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另外,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組織清算,債權人可以企業清算組為被告起訴;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負責清算的,債權人可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和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為共同被告起訴;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能組織而不組織清算的,或者因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債權人(原告)可單獨以該法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1、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注銷前,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注冊資金,掛靠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只要其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相符,籌集的注冊資金符合法律規定,并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的,應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如其不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情形,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則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其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開辦企業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企業設立后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有注冊資金的全部清償責任,有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也有對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三)清算責任問題。
1、清算主體。按照《公司法》等規定,國有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各聯營投資主體,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獨資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人。
2、清算責任。即在企業終止后,由清算主體依據《公司法》、《民法通則》以及《企業法》,在限定期限內清理企業債權債務的法律責任。當清算主體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長時間內不履行清算義務,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客觀上致使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企業財產,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因此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清算程序。《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法定解散范疇,應當予以解散,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有哪些,在近幾年中,社會中的新興企業也是越來越多了,那么大家在創建和經營時,一定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否則不僅會給企業造成影響,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希望以上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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