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很多場合都是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比如說違反了交通規則,所進行的罰款,也是屬于我們國家行政處罰當中的一種,當然行政處罰,它需要經過一系列法定的程序,比如說行政處罰,需要一個告知筆錄,很多人對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就是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做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其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權利時所作的筆錄,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才能生效。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行政處罰規定
主體明確。
主體明確是行政處罰的首要問題,必須把好主體關口。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明確。行使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兩類,一是農業行政管理機關,二是法規授權的組織。縣(區)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業行政處罰的主體機關,市植物檢疫站、市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按照法規授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并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申辯、復議、訴訟、的主體要明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處罰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提出聽證、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對農業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服,有向作出處罰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訴訟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復議改變行政處罰行為,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機關、法規授權的組織是被告,受委托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依法行使處罰權。執法主體行使農業行政處罰權必須注意兩點:要有處罰權限,法無授權不得執行,法有授權必須執行;法律法規條款中有明確規定的,應依法歸口負責。不能逾越法定權限,包括執法手段、處罰程度和處罰時間均不能越權;例如《種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其他政府部門對種子實施行政處罰就超越了執法權限。
事實清楚。
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清楚,才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必須把握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1、必須符合合法有效的農業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法定事實。一是指證一個違法事實時,證據必須同時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個證據都是定案的證據,使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為此,要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認真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記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形成嚴密的證據鏈。二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文書也是證據,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書》、《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的時間要符合法定要求,內容順序要合法,《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必須有當事人或證明人簽字等。
2、要符合行政處罰的特殊條件。例如農藥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款“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里特定條件是“使用者違反使用規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藥的,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情節嚴重”是特殊條件,此類特殊條件在一定情況下才具備,達不到法定范圍的就不能施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對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應在追究的有效時限以內。農業法律法規違法行為的追究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例如農民購買農作物種子以后,在農作物收獲時,經驗證是種子問題,仍然要依法追究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告知筆錄,他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相應的決定之前,必須向行政相對人告知了一些事實,以及違法的理由和依據等等,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們國家行政處罰的具體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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