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賠償義務人已經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現在其名下無任何可執行財產,受害人或者其委托人應設法通過下落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A、證明賠償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買賣或贈與合同,系惡意串通,其目的為了躲避債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第二款規定的“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方利益的”或者74條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又或者以名下不合理的價格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搜集整理足夠事實依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宣布賠償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贈與合同或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該合同。
B、如果賠償義務人已婚,且其開車出行的目的是為了家庭生活,例如,外出駕車的原因系夫妻共同生活、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需,外出購買家庭生活日用品、撫養子女的物品、看望老人等類型的原因,基于該原因所導致的交通事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稱的“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債務”,因此,此類交通肇事所導致的賠償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夫妻一方惡意轉移財產,但是另一方名下有財產的,立即請求人民法院保全。另一方對此類因夫妻共同生活導致肇事所形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但是,如果賠償義務人雖然屬于已婚,但是其駕車外出的目的是個人原因,例如,個人外出游玩,參加聚會等類原因,所導致的肇事,其配偶不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2、夫妻因共同生活、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形成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A、雙方約定由一方清償的債務,但是為了躲避債務的除外
B、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籌資資助沒有任何扶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
C、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籌資從事個人經營事務,其收入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D、其他應當認定為一方債務的情形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74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7條
綜上所述,本文指出了即使是惡意躲避債務,也要通過法律途徑找出證據,證明其存在財產,務必使其償還受害人的債務。另外說明了債權人為個人、為夫妻雙方的情況,確定責權分明,務必使得責任到某人。如果對此仍然存在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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