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制度的一些常識都沒有任何的概念的,這部分人員在社會生活當中跟其他人相處就很容易脫節,因為在有些人的腦海當中認為罰金跟罰款沒有區別,反正都是由國家有關單位作出的一種特別嚴肅的處理結果,其實罰金跟罰款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質是絕對不一樣的,因為,罰金不屬于行政處罰的。
一、罰金不屬于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于財產刑的一種,它在處罰性質、適用對象、適用程序、適用主體、適用依據等方面與行政罰款、賠償損失等處罰措施有著嚴格的區別。
罰金(MONETARY FINES)具有以下特征: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于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
罰金這是在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一種刑事處罰制度,是針對當事人的財產具有強制性的懲罰措施,對當事人判處罰金是意味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在處罰金的同時肯定是有其他的主刑的,而罰款是針對一般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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