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已經既成事實的行政違法行為,可能當事人在這整個過程當中也有很多迫不得已的情形,還有一部分就是根本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以才一不小心違反了工商方面的一些管理制度的,當工傷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達到一定的程度,當事人就有陳述的權利。應該工商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最為關心對工商行政處罰的陳述的途徑是什么?
一、對工商行政處罰的陳述的途徑是什么?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形式主要是兩種:一是聽證。在行政許可的申請過程中,根據啟動聽證的原因,聽證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行政機關主動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另一種是被動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在對被許可人的處罰過程中,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給予相對人一個正式陳述意見、說明情況、當面質證的機會,對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另一種形式是直接向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人員進行陳述、解釋和辯駁,雙方面對面地進行,不需要通過正式的形式。這種形式靈活、便捷,有利于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及時進行溝通、交換意見,有利于行政執法人員作出正確的判斷。對于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對其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要仔細研究。對正確的要予以考慮、采納,對錯誤的要予以指出、駁回。
二、陳述權和申辯權的法律性質
陳述權就是有權陳述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在行政許可的申請過程中,它是指申請人有權說明取得許可的理由、依據和事實;與申請的行政許可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有權說明不應當批準申請人的許可申請的理由、依據和事實。在對被許可人的處罰過程中,陳述權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適當,陳述自己對事實的認定以及主觀的看法、意見,同時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求。
申辯權是申述理由、加以辯解的權利。它在行政許可的申請過程中,是指當事人有權對行政機關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請人獲得批準的理由、事實和問題等進行解釋、說明、澄清和辯解。在對被許可人的處罰過程中,申辯權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指控、證據,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質問,以正當手段駁斥行政機關的指控以及駁斥行政機關提出的不利證據的權利。
陳述權和申辯權是相對人的一項法定權利,行政機關應當予以保障和正確對待。在實踐中,行政機關的一些工作人員自恃享有審批權和處罰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要找自己辦事,高人一等。在審批和處罰過程中,不能正確對待申請人或被處罰者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將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看做是“態度不好”、“蠻橫無理”、“狡辯”等,因而不批準當事人的申請或者給予加重處罰。這種做法與依法行政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由此可見,對工商行政處罰的陳述的途徑主要是來源于要求工商局主持聽證會的,在聽證會當中,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可以向工作人員陳述整個事情的前因后果,并且,也可以對工商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自己的主張跟意見,在聽證會當中的陳述跟相關證據,是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工商行政處罰結果不滿的一種合理的司法救濟途徑。
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哪些行政處罰應當舉行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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