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后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后,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后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3、對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1、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2、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3、申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4、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執行機構很多,政府下屬的機構都有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兩年,在這個期間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被發現的,之后不予追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但是還沒有來得及處理的,不受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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