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有助于維護社會秩序,有助于推進國家的長治久安,但是行政處罰的執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小差錯。例如執法主體主觀錯誤或者是工作失誤等等。這時候就需要大家進行監督,確保利益不受損害。那么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錯誤怎么辦呢?
一、告知的時間次序顛倒,即先處罰后告知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先處罰后告知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其導致的直接結果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對這一錯誤,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一般都應認定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能成立,屬于無效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不執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執行。
二、告知的內容不完整,包括告知的事項不明和告知的權利不充分
告知事項不明,主要指行政機關在履行告知程序時,沒有告知將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或沒有告知將作出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告知的權利不充分,主要指行政機關在履行告知程序時,沒有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或雖然告知了但卻沒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沒有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對上述錯誤,筆者認為,應予以區別對待。如果行政機關因在告知程序中未能如實告知其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嚴重影響到當事人救濟權利的實現,則應視為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而對于行政機關在告知程序中雖然內容有欠缺,但總體上并未影響到當事人救濟權利的實現,則可認定為行政瑕疵,如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沒有其他程序問題,應維持其行政處罰決定。
三、告知的形式不合法
由于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告知程序應當采用的形式,實踐中有的采用口頭告知,有的采用筆錄,有的采用格式化的告知通知書等。形式不一導致在執法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有的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在空白的筆錄上簽字,然后才告訴他對其處罰的有關事項。
筆者認為,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有必要對告知程序應有的形式進行嚴格的規定。如制作規范化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在告知當事人的同時也送達給當事人,就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為了杜絕這種情形,國家的公權力也需要公民進行監督,減少執法過程中的錯誤。如果一旦發生錯誤,其后果都是難以估量的。受到行政處罰時,如果遇到程序錯誤,一定要及時指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行政處罰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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