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行政執法中,執法過程中難免有執法人員與執行人員有利益沖突或有親屬的等等情況出現。我國也根據這一情況做出了積極相應的調整,來規范相應的執法程序。那監察中隊行政處罰中回避制度包括哪些內容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監察中隊行政執法回避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正確、及時地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客觀、公正、合法地處理安全生產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行政案件辦理實行回避制度。 本規定所稱回避是指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執行行政執法任務的工作人員(下稱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參與辦理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涉案事項,也不得參與與本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涉案事項。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有利害關系”是指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各種關系。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它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回避決定作出之前,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經有關負責人決定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舉報人、投訴人認為某行政執法人員符合回避條件;
(二)行政相對人提出某行政執法人員符合回避條件的;
(三)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某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的;
(四)安全生產監察機構認為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一般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執法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執法監察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負責人決定。
第七條 在安全生產行政案件辦理中實行回避的人員必須做到:不接受辦案任務,不參與調查取證,不參與討論案件和聽證,不參與送達,不詢問辦案工作,不查看有關卷宗,不對辦案工作施加任何影響。
第八條 符合回避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根據情節或造成后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明知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而未主動申請回避,并參與案件辦理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卻故意隱瞞實情,不主動申請回避,并利用職務之便,為行政案件當事人弄虛作假,使案件處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回避后,仍以各種手段參與甚至干擾行政案件辦理的。
我們可以看出相關規定對相關辦案人員在辦案中遇到的那些人應予以回避,并詳細的說明了生活中各個親屬關系。一旦達到回避條件,相關辦案人員不得對相關案件進行問詢、翻閱相關資料,避免了徇私舞弊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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