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前受過行政處罰對事業單位政審有多大影響
行政處罰一般適用于比較輕微的事情,違反的更多的只是一些規章制度和規定,不會到勞教、刑事處罰等層面,在一般的事業單位政審中是沒有問題的。大部分受過的行政處罰對事業單位政審是沒有影響的。
二、一般來說,在各種招考中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1)現役軍人;
(2)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學歷作為條件報考);
(3)在職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5)在中央及各地公務員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能報考與本人有應回避親屬關系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所在的同一機關或單位的招錄職位,也不能報考錄用后即形成公務回避情形的機關(單位)或相應職位。
受過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不得報考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機關,下同)、監獄、戒毒機關。
三、行政處罰有狹義與廣義之分: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法》列舉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并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辦法。這六類處罰不是按照單一標準劃分的,也沒有窮盡性質。這種規定的主要根據,是它們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程度,對行政管理秩序的保護作用,便于劃分不同國家機關對各種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行政處罰法對公正原則的一個具體規定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即“過罰相當”的原則。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開原則。首先是設定行政處罰要依法公開,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其次是實施行政處罰要依法公開,違法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所給予的行政處罰的內容、理由以及依據要公開,重大的行政處罰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作出決定;依法舉行聽證會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應當公開舉行。
行政處罰一般適用于比較輕微的事情,違反的更多的只是一些規章制度和規定,不會到勞教、刑事處罰等層面,在一般的事業單位政審中是沒有問題的。大部分受過的行政處罰對事業單位政審是沒有影響的,除非一些情勢比較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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