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家都知道,公安民警是維護治安,保護居民安全的,他們的工作雖然很光榮,但是也很危險,我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有民警為了維持正義,以身殉職。在打架斗毆或者其他惡劣事件中,如果被帶入公安局進行問話,必須有擔保人才可以釋放,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暫緩行政拘留擔保人條件有哪些?
一、暫緩執行的擔保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8條的規定,被處罰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擔保人應具備下列四個方面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擔保人與被處罰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系,即擔保人不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不是本案的證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是指擔保人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擔保人未受到任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未被采取任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即未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勞動教養等。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這是指擔保人在被處罰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的住所。暫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動人員不能作為保證人。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是指擔保人的年齡、體力與智力等條件能夠保證其履行擔保義務,如擔保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擔保人的智力正常、擔保人的身體狀況能夠使其完成監督被處罰人行為的義務等。
二、哪些人員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
具體來說,對于、兩項中的規定,主要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
處罰對這些人今后成長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但又能通過對其祈禱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訓防止再次違法。
對70周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于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以上,就是關于“暫緩行政拘留擔保人條件有哪些?”問題的相關回答,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頒布實行了諸多法律條文,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社會長治久安,我們身為社會合法公民,在享受國家帶來的權益的同時,更應該尊重法律,不管是擔保人,還是被拘留者,都要積極配合民警的工作。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敬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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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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