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一個錯誤的觀點,認為《會計法》就是針對從事會計這個行業的人員而制定并約束他們行為的法律。其實不然,《會計法》是對整個行業的經營從會計信息方面予以的規定,那么,在我國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有哪些?小編具體解答如下:
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二)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信息的嚴重失真已經達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強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污、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是對犯法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即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三)民事責任。
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系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系中,由于會計信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順理成章。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系性質的多元化,民事責任也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以上就是“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有哪些?”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每個行業都有每個行業必須遵守的規則,如有違反必然會受到相應的制裁。如果大家還想繼續了解有關《會計法》的相關內容,歡迎繼續瀏覽本網站或者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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