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需要依照既定的流程的,這是由于民事主體依舊享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權利,若行政單位在實施處罰行為時,不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規定,處罰決定是不會有司法效力的,行政處罰聽證會記錄就是其中的一個流程規定,此種行為是否有時間的限制呢?
一、行政處罰聽證會記錄有時間限制嗎?
行政處罰聽證會有時間限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行政處罰會留案底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行政拘留不屬于犯罪記錄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記錄在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應當是可以查到的。
三、行政處罰法律常識
1、行政拘留跟刑事拘留是一樣的嗎?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盡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并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2、行政拘留可以保釋嗎?
行政拘留沒有保釋,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臨某種困難,確實需要出所解決的,可以請假。
3、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
可以,按規定,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時提供的擔保人要滿足以下條件:
(1)擔保人跟本案無牽連,即只要不是該案的當事人即可。
(2)擔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擔保人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便于辦案機關找人。
(4)擔保人要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那么即不是適格的。
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即可以作為擔保人。
不過,做了擔保人后要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就將要接受3000元以下罰款。
當然,當事人實在找不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的,可以選擇提供保證金,并且,當事人是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4、行政拘留申請暫緩執行所交的保證金可以退嗎?
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并交納保證金后,以下情形會退還:
(1)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
按規定,行政處罰符合以下條件的會被撤銷:
A、行政處罰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所以若是有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即主體不合法,那么會被撤銷。
B、行政處罰不適當。對于“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比如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
(2)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
如果行政拘留開始執行,意味著不再暫緩執行,那么之前交的保證金,就要按規定返還被行政處罰的人。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行政處罰聽證會記錄有時間限制,為了防止日后被指證沒有按照流程的規定實施處罰,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記錄會議的時間、地點以及內容等相關信息。對于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一般不得反駁,在聽證之后,就可以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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