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時效過期怎么辦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訴訟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5、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6、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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