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件行政處罰案件中,主體一般就只有兩個,一個處罰一個被罰。但是有些被處罰的人卻表示自己很冤枉,明明就只犯了一次錯,卻被兩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同一理由分別處罰了。很明顯這樣對被處罰的人很不公平,那么,同一行為兩次行政處罰是否違法呢?
一、同一行為兩次行政處罰是否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對于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措施的“一事不再罰原則”。但由于此項規定沒有對處罰主體作出明確表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沒有具體規定,對于“同一個違法行為”也沒有明確界定,因而,行政機關在具體適用中,由于對這一法律原則的不同理解,導致適用法律時有分歧。
實體行政法律規范一般不集中的規定于一個法典式法律文件中,而是分散的規定于不同行政領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級的法律文件當中;行政法上對于行政權的分配采用權力統一、分工負責的體制,行政事務的分工非常具體細密;實際上,同一事務由不同行政主體從不同環節以不同法律根據實施管理的情形并不少見,法律條文也相應地呈現縝密細致的特點。一旦出現規范競合,盡管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同一的,但是,其造成的不同社會后果卻是相互獨立存在的,其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也是彼此不同的。如果確立由一個行政主體實施一次處罰,不僅有悖于行政分工,并導致未作出處罰的行政主體構成失職,而且在立法設計時會帶來技術性困難。據此,當出現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不同法律條文時,應當允許有法定職權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但同時,為了防范因利益驅動而導致的重復罰款現象,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法》也明確規定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于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單處或并處幾個處罰措施,只能給予一次罰款。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只有一個違法行為卻分別被處以兩次行政處罰,這就說明行政機關已經違反了行政處罰法了。公民如果因為同一個違法行為接受了兩次處罰之后,可以向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訴或者直接行政復議要求追究該行政機關的違法責任并賠償公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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