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當交通事故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時,往往會出現一系列需要人們重點注意的法律問題。那么,交通事故訴訟,如何舉證?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交通事故訴訟舉證的注意事項:
1、在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準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是否準許同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法院調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法院書面申請。
5、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書面提出。
6、當事人申請鑒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7、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當事人抽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已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9、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形成的,應該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10、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1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12、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
律霸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交通事故訴訟,如何舉證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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