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在哪些情形下應當強制報廢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車強制報廢后,車牌是否保留
車強制報廢后,想保留車牌需要當事人申請,并且滿足一定的條件。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在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中,有一條是機動車達到了規定的使用年限。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類型的機動車,對應的使用年限并不一樣。對于已經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向機動車回收企業申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 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如果不報廢還繼續駕駛上路的話,一旦被交警查到那就是12分罰款2000以下,同時還會沒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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