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經常會聽到“宣告某某失蹤”等類似的新聞,失蹤是一種客觀事實,當一個人長時間失聯,其家屬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經過法院宣告失蹤即產生了法律后果,對很多方面都會產生影響。那么,宣告失蹤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下面來看看小編的講解。
一、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二十一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31、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3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八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3、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后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34、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35、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代管職責,申請變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同時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 法發〔1992〕22號)
194、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管理人。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應同時依照《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通過對宣告失蹤以及相關法條的學習,大家對宣告失蹤法律后果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當一個人因發生意外失去聯系時,家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通過宣告失蹤,其家屬可以暫時保管失蹤人的財物,而利害相關人也不會因為失蹤人而使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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