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妻子長時間與自己的丈夫失去聯系,即失蹤之后,妻子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丈夫宣告失蹤,丈夫的財產就交由妻子保管。妻子與丈夫之間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宣告失蹤是為了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以消除其中的不利影響。那么,宣告失蹤法律后果是怎樣的呢?下面來看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
一、宣告失蹤法律后果是怎樣的?
第二十一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31、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3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八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3、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后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34、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35、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代管職責,申請變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同時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 法發〔1992〕22號)
194、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管理人。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應同時依照《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閱讀完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容之后,宣告失蹤法律后果是怎樣的,答案想必大家已經了然于心,設立宣告失蹤制度,其目的不僅是為了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護失蹤人的財產,以免由于失蹤人的財產無人保管而造成許多不利后果。
財產保全期限是多久,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是怎樣的
假離婚買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無效婚姻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算點如何確定
2021-02-02父母去世留有沒有遺囑的房產怎么繼承
2021-02-05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2021-02-19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2021-02-17出獄后民事賠償有效期
2021-01-10建筑施工噪聲管理有哪些規定
2021-03-20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哪些區別
2021-02-02基層醫院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021-01-15法院能否主動引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021-01-07公司依勞動合同調整工作崗位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2021-01-09在國外非法務工如何處罰
2021-01-03非試用期員工裁員補償標準
2021-02-19公司倒閉如何不賠償員工
2021-03-03實習期應該有工資嗎
2020-12-27玩忽職守導致公司受損被辭退怎么維權
2020-12-28如何買壽險才能既省錢又獲得充分保障呢
2021-02-28航班延誤多久可以賠償
2021-02-03保險合同案件的特點、問題及對策
2020-12-05保單受益人變更有講究
2021-03-17如何確定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起算時點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