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什么
1、負責受理調解轄區內民間糾紛。
2、負責對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動態,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提出處置意見。
3、及時向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匯報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的糾紛發展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
4、協調配合處理跨地區的矛盾糾紛調解。
5、對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6、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解決糾紛的協議,對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訴的,勸導、幫助當事人提請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7、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普法教育與法制宣傳。
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職責是什么
1、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嚴格按照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下開展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員要熟練掌握應當掌握的全面情況和事件的全過程,要以法律為依據,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其過錯和應當承擔的責任。調解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人民調解員在協議書上要簽字,并在所達成條款的關鍵數字上加蓋私人印章,調解完畢將材料打印或復寫發到雙方當事人的手中。
4、人民調解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人民調解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糾紛當事人收費。
6、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員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不得為一方或雙方介紹訴訟代理人。
調解員的工作要嚴格按照要求來。確保調解規范,能夠真正的解決好矛盾問題,幫助大家化解矛盾。法院也有專門的調解員來幫助大家調解糾紛和矛盾,調解也是解決問題的最好的途徑之一。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如何處理
在我國勞動關系調解員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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