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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交通事故的處理,通常情況下公安交警部門會依法暫扣涉事的機動車。但由于這僅僅屬于交通行政措施,因此不宜過長時間扣留機動車。那根據法律的規定,到底這個機動車被扣的時間一般是多久呢?以下是對這個問題做的具體解答。
一、機動車被扣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關于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二、機動車被扣要注意什么
1、檢驗、鑒定完成后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5日內應當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經批準還可以延長10日,也就是30日,鑒定完成后,應當在5日內發還車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車輛一般是30天至40天。
4、檢驗、鑒定不能在30日內完成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還可以延長。
5、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公安機關如批準重新鑒定,那么扣車時間還要計算一個檢驗、鑒定期限。
要是需要暫扣機動車的,首先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情形,之后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采取扣留措施。當然,要是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機動車被扣的時間,那么就一定要退還機動車給當事人,否則的話就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此時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什么情況下交警可以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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