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商業險如何賠償
如果機動車一方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沒有投保交強險,即使投保的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因其性質屬商業保險。故機動車一方應當首先在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再按《交通安全法》第76規定,確定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二者賠償金額之和,即為機動車一方應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金額。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交通事故死亡商業保險怎么賠償
保險公司僅在投保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范圍內且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故要確定保險公司承擔多少責任首先要確定投保人要承擔多少賠償責任,也即先確定死者損失。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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