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后和醉駕區(qū)別是什么?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于醉酒駕車。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都屬于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法規(guī)的懲罰,而從危害程度來看,醉酒駕車的危害性要遠比飲酒駕車的危害性更大。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應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同時對于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nèi)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tǒng)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如果在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后一方有醉駕的行為都都是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那么當出現(xiàn)了醉駕的行為后會吊銷駕駛員的駕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在5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如果駕駛員沒有構成醉駕只是酒駕的行為時,也是會暫扣當事人的駕照并處以一定的罰款。
酒駕和醉駕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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