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醉駕第二次酒駕是否構成累犯?
不構成累犯。
依據《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其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于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而累犯制度的設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為宗旨的,故不應也無必要設立過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么無論后罪多么嚴重,也不構成累犯。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后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此處所謂“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確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指根據犯罪事實與刑事法律,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累犯的刑度條件,體現了將累犯限定于嚴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所謂“赦免”,是指受到特赦減免。此處5年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即使犯后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盡管說,第一次醉駕第二次醉駕的這種情況不屬于累犯,可是理論上來說,在第一次醉駕以后的駕駛證是被吊銷了五年的,如果第二次醉駕是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這是屬于性質惡劣的情形,要被從重處罰的,同樣的,第一次醉駕就是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可是第二次醉駕已經超過了五年的時間這也不屬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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