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對于刑事方面的犯罪行為,適用緩刑,也適用監外執行,當然,這些事情都是必須要符合我們刑法當中規定的適用的條件的,比如說大家比較關注的行為,包括醉酒駕駛,這種,很多人對此都想要清晰的了解一下,醉駕監外執行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醉駕監外執行的條件包括哪些?
醉駕監外執行條件: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以下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緩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
二、其他法律規定
懲治“醉駕”犯罪,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重點打擊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駕駛各類汽車的行為,特別是對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及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
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對待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問題。對于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凡是沒有發生致他人輕傷以上事故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
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原則上只對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但對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
并處罰金的,按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并不得適用緩刑。
如果要想醉酒駕駛,這種行為可以適用監外執行的話,那么必須是沒有一些從重處罰的情節,這些具體的情節都給大家列出來了,比如說沒有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況,也就是未構成交通肇事罪。
醉駕、危險駕駛罪中的法律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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