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現實的生活中,現在的車子是我們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可是就因為車輛的增多,發生的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最近南陽也發生了一次特別慘烈的一次車禍,那就來了解一下南陽骨科醫院醉駕是怎么樣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南陽骨科醫院醉駕是怎么樣的?
經抽血檢測,該男子血液內乙醇含量495.7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目前,該男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南陽市桐柏縣交警大隊已依法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關于酒駕
酒駕和醉駕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查》國家標準規定:1。車輛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2。車輛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后駕車。
酒駕和醉駕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6。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補充一點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醉酒駕駛是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也是要一次性記12分的。
二、酒駕的危害?
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導致事故的發生。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飲酒后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 同時飲酒后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追求速度的快感,從而釀成悲劇。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一部分駕駛人來自邊遠山區或鄉村,經常進城務工,他們處于社會群體底層,受到自身條件限制、文化程度、信息來源等影響,對外界信息了解不多,知識更新緩慢,很多對交通安全法規了解甚少,就沒有認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是犯罪,沒有意識到這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有些駕駛員說我就喝了二兩白酒,我酒量還是可以的,騎摩托車沒有問題,出不了事的,但也折射出這些人群法制意識淡薄這樣一個社會性問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南陽骨科醫院醉駕是怎么樣的?對于南陽這一起交通事故來說真的是一個慘痛的教訓,大家千萬也要謹記喝了酒千萬不要開車,也許沒有出事是萬幸,如果出了事的話,可能就成為一輩子的污點。所以,要遵紀守法,文明出行,安全駕駛。
醉駕可以保釋嗎?
醉駕入刑的處罰是什么
江蘇醉駕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如何量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制裁網絡暴力
2021-03-18機動車賣出后因事故承擔責任嗎
2021-01-17治安拘留家屬能探望嗎
2021-03-14哪些情形禁止結婚,干涉結婚違法嗎
2020-11-19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2020-11-10房產證過戶了原來房產證還有效嗎
2020-11-08夫妻雙方怎樣做能不承擔對方債務
2021-01-13違法建筑買賣合同可否應予受理
2021-03-03失聯人員如何向公安報案
2021-03-07公司法人有什么權利,哪些人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02-14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可以辭職嗎
2020-12-24定期和終身壽險有什么區別
2020-11-14被保險人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
2020-12-25保險合同何時成立和生效
2021-03-08什么時候保險理賠不需要保單
2020-11-2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2021-01-29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分別是什么
2021-01-07提前還貸后如何退保險?
2020-12-02簽訂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定程序
2021-02-25國有土地出讓違約金可減免嗎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