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幾年,醉駕已經成為人們逢年過節必談的話題,并不是因為醉駕有多稀奇,而是醉駕已經納入刑法,醉駕人員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逢年過節喝酒是中國人的傳統,所以,人們在酒桌上談論醉駕也是一種提醒自己遵守交通規則的一種最為有效的方法,有哪些規定?
一、制定本紀要的指導思想
危險駕駛罪是個新罪名,以前沒有司法經驗。但是,自去年5月1日受理這類案件始,從統計數字上看,該罪已成為刑事審判的大頭,在盜竊罪之后位居第二。去年5月1日至年底,全省新收一審“醉駕”犯罪案件2626件,今年上半年新收5093件,①估計到年底超過1萬件。在制定紀要過程中,我們始終努力做到“兩盡量”、“兩堅持”,以求取得最好的執法效果。
1.盡量解決實際問題。“醉駕”案件涉及亟需解決的問題很多,有的涉及行政管理的缺位與法律規定的矛盾,有的涉及國家標準的掌握與群眾現實需求的矛盾,還有的是涉及執法指導思想問題。比如對道路上大量的超標電動車是否認定為機動車,及如果“醉駕”該類車輛是否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等問題,全國到現在都沒有一個較權威的說法和做法,但實踐中又迫切需要解決,我們都在紀要中給予了較好的回答。
2.盡量統一執法尺度。“醉駕”案件辦理缺少現成經驗,在初期各地做法有區別甚至量刑不太平衡都是正常的,因為只有通過實踐才能發現問題,積累經驗,才能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紀要在緩刑的適用標準、立案標準、證據標準、強制措施的適用等方面,都作了統一的規定,無疑會有利于統一執法。
3.堅持寬嚴相濟政策。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醉駕”犯罪雖然是輕罪,輕罪里也有情節的輕重,在適用刑罰時就必須有所區別。紀要突出打擊重點的同時,也規定了對酒精含量相對低的沒有從重情節的可以適用緩刑、免刑。這些規定,既體現了立法精神,也體現了寬嚴相濟政策,易為人民群眾接受,易取得較好的執法效果。
4.堅持實事求是精神。實事求是是我黨的思想路線,處理“醉駕”犯罪案件也必須堅持。我們既要堅持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處理具體問題時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通過司法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法規的局限性和滯后性,以取得最好的社會效果。比如,紀要規定,對于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沒有發生致他人輕傷以上事故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就較好地解決了“醉駕”超標電動車的罪與非罪問題。
二、關于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
既然法律把“醉駕”規定為犯罪,那么“醉酒”的程度就是最能反映出本罪社會危害性的一個最主要指標。但是,在“醉酒”具體標準上,學界存在分歧。一種認為是應該執行單一的量化標準,即按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來認定行為人是否達到了一定的飲酒量以及行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另一種看法是執行復合的量化標準與行為人標準,認為,雖然酒精對機體神經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觀影響,但是個體對酒精的敏感度和耐受力不一樣,不能不考慮行為人對酒精的耐受程度,對于醉酒駕駛還應當出臺更為完善的檢驗措施。
我們研究認為,在是否“醉酒”的司法認定上應當堅持單一的量化標準。第一,把醉酒駕駛作為犯罪,其目的是實現汽車社會的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防范,在法理上這是一種行政犯、行為犯、危險犯,因而,駕駛人違反行政法規定并且實施一定行為,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本罪。第二,“醉酒”的程度與人的意識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有聯系,國家標準就是根據普通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與意識清晰度、控制能力關系制定的。雖然個體間有差別,但這不能成為除此以外附加上個體標準或者主觀標準的理由,況且個體的差別本身是一個難于測試的問題,不應成為刑法適用中的一個變量。第三,如果在“醉酒”認定上除酒精含量外再附加規定其他一些標準,將會給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收集證據、舉證帶來無限的不確定性,證據標準的混亂會給人民法院審理這些案件帶來困難。
故紀要規定,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范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換言之,也就是達到了這一醉酒標準,并“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就“一律入罪”,起訴到法院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浙江省位于我國臨海,經濟較發達,逢年過節,馬路上更是川流不息,因此,浙江省有關部門強烈打擊醉駕行為,爭取創建文明省市,在醉駕處理方面,會承擔更重的處罰,所以,酒足飯飽之后,各位司機盡量打車,不要選擇開車,如果被交警查處,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醉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醉駕判刑多少年
酒駕、醉駕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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