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交通事故中,有很多起原因都是醉駕。盡管醉酒駕駛是明令禁止的,但是仍然有忽視交通規則的人。因為他們也毫不在意會受到怎樣的處罰。首先就是會吊銷他們的機動車駕駛證,其次是判刑。那么,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幾年內不得再考駕照呢?一起來看看吧!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多少年,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1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什么是醉酒/醉酒
人是否醉酒,取決于血液中 乙醇的濃度。當血液中乙醇濃度在0.05-0.1%時,人開始朦朧、暢快地微醉;而達到0.3%時,人就會口齒不清,步態蹣跚,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酒醉了;如果達到了0.7%,人就會死亡。對于乙醇的承受力,人與人的差異很大,這是由于胃腸吸收能力和肝臟的代謝處理能力不同所致,也就造成了人之間的酒量不同。
病理性醉酒
由于病理醉酒是一種特殊的醉酒類型,在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方面具有重要意義,診斷為病理醉酒的案例,一般評定為無責任能力,但對于其概念的理解和具體診斷條件的掌握,每個鑒定人員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必要加以細述,以取得一致的認識。
(1)概念的發展。
19世紀末、20世紀初已有不少學者對確立病理醉酒的概念作出了很大貢獻,尤其是Cramer(1903年)明確提出病理性醉酒之名稱,并提出診斷三大條件:
①有某種明確的病理基礎證據。
②有對醉酒發生起促發作用的誘因。
③發作時癥狀表現有心情沉悶、譫妄、錯覺、運動障礙、瞳孔變化及發作終止后的睡眠狀態等。并具體指出所謂病理基礎包括有先天性和后天性的,如癲癇、精神發育遲滯、腦外傷、老年性精神病早期、器質性腦疾患、慢性酒精中毒、神經衰弱、神經質、人格異常等。作為誘因的有過度疲勞、傳染病恢復期,性生活過度、氣溫劇烈變動、暑熱、中毒、情緒激烈變化等。他指出病理性醉酒的起病形式多種多樣,有突然發生的,持續時間幾分鐘至15分鐘,偶有達1小時以上;發作后深睡,清醒后有記憶缺損,但不一定完全遺忘。
醉酒的原理/醉酒
酒醉,實際是急性酒精中毒,是由于服用過量酒精后所引起的—種中樞神經系統興奮或抑制狀態。人的口腔粘膜、胃腸壁都有吸收酒精的能力。酒精進入口腔后,首先被口腔粘膜吸收。如果口腔有疾病,吸收酒精的能力可能會增加,但為數還是甚微。
而大量的酒精還是由胃壁、腸壁來吸收。胃大約吸收25%,腸吸收75%。因此,腸胃特別是小腸乃是酒精的主要通道。酒精被吸收后,將通過門靜脈進入肝臟,以后又通過血液均勻地滲入各內臟和組織。酒精進入人體,速度相當快。當空腹飲酒,第—個小時就可吸收60%,一個小時后,可高達90%以上。而酒精在體內氣化和排泄較慢,因此,大量的酒精積累在血液或組織中。
酒精本身對中樞神經系統,呼吸中樞、心臟、肝臟功能等都有抑制和毒害作用。它首先作用于腦干網狀體。平時,上行性網狀抑制系統對大腦皮質起著抑制,由于網狀體受到酒精的麻痹,致使大腦皮質的機能亢進,人就顯得活躍,愛嘮叨,甚至由于興奮而變得暴躁和蠻橫,不能控制自己的語言和行動,這就是平常說的出現醉意。當腦中酒精濃度增加到一定量時,大腦皮層就產生睡覺的意識。最后發生麻木性昏迷,整個過程可分為:興奮期、共濟失調期、昏睡期。如每百升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600mg,可能導致死亡。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由此可知,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幾年內不得再考駕照呢?一般情況下,就是十年,十年之后當事人才能再次申請駕照。但是,如果因為醉駕造成相當嚴重的影響,就會被判終身都不能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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