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之后,醉駕入刑已經(jīng)成為人們普遍的認知。在之前對醉駕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凡是檢測之后體內酒精含量達到一定標準的醉駕人員,都會承擔刑事處罰。不過5月一號醉駕新解釋的內容卻重新定義了醉駕的處罰,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醉駕新解釋的具體內容吧。
一、5月一號醉駕新解釋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guī)定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在第3項明確規(guī)定了“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該規(guī)定是自醉駕入刑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guī)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guī)定的醉駕標準,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情節(jié)顯著輕微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于醉駕標準、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tài)度好等等情形。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構成醉駕的條件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詳細規(guī)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或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該標準適用于機動車駕駛員和非機動車駕駛員,酒精含量為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aa為為醉酒駕車。
今后我國不再執(zhí)行醉駕一律入刑的嚴格標準。此前在辦理醉駕案件時,醉駕無論情節(jié)是否嚴重,是否造成危害,只要構成醉駕的,一律入刑,但今后對于一些雖然達到醉駕標準,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醉駕人員不再執(zhí)行刑事處罰。
醉駕撞死人逃逸判刑多少年
什么樣的醉駕不能認定為刑事犯罪?
2020年醉駕入刑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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